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 2025【3001】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 2025【3001】号
致: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了各股东,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陈雁芦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表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会议时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00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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