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津 ·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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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录
正 文......4
问题 1.关于交易方案......4
问题 2.关于标的资产......7
问题 7.关于信息披露豁免......21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50102-2 号
致: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天保人力的委托,根据与天保人力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天保人力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系统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就天保人力本次交易进行审核并下发
《关于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本所律师现就《反馈问题清单》所列问题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转系统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1.关于交易方案
根据披露文件:(1)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北京融睿诚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天津智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智锐)55.00%股权,交易价格为 4,196 万元,评估增值率 459.90%;2025年 3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81.86%,资产负债率较高;(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请公司:(4)结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说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需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结果是否需办理备案手续,如是,补充披露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办理进展及合法合规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上述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说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需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为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系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国资管理机构,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港保税区区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涉及非全资下属子企业和混改后参股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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