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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保人力: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60

证券代码:872779 证券简称:天保人力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3 日,王*龙、陈*林、赵*英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就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黄*军、李*河、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
盟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 1 月 21 日,广
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25)粤 0823 号民初 567 号。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该诉讼的传票,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开庭审理。2025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优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即优盟公司在该案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暂未收到后续上诉通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龙、陈*林、赵*英

公告编号:2025-06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军、李*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优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玄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邓*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2 月 28 日 14 时 50 分许,黄*军驾驶粤 M*****3 号轻型厢式货车
沿 374 省道从遂溪县杨柑镇往遂溪县洋青镇方向行驶,行全 374 省道 55 公里 400
米路段(遂溪县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畔塘队路段)时,随尾碰撞同方向间车道行驶由陈*娥驾驶的粤 G****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妍、王*烯),造成陈*娥等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娥等三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981740 元给原告(已扣减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共计 417974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军驾驶车辆碰撞造成陈*娥等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

公告编号:2025-060

损坏,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981740 元(已扣减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故原告诉请事故车辆驾驶人黄*军、车辆所有人李*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黄*军与优盟公司签订了《配送员合作协议》,由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业务结算和发放,故原告追加优盟公司、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龙、陈*林、赵*英*支付赔偿款 2973835.77 元;

二、驳回原告王*龙、陈*林、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0653.92 元(原告已预缴受理费 30653.92 元),诉讼保全费 6220
元,由原告王*龙、陈*林、赵*英负担受理费 81.26 元、诉讼保全费 6220 元;由被告梅州市**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 30572.66 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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