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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37:42 股吧网页版
冬驭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787 证券简称:冬驭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和《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
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5.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下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的时间。

6.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
理的审查时间。

7.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
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
履行相应程序。

8.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
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9.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10.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11.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12.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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