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28
华创证券
关于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作为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不适用
的风险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华创证券作为创想光电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负责为创想光电提供持续督导
服务。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就创想光电应
向华创证券支付的持续督导费用的金额与支付日期均有明确约定。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创想光电已经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向华创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
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华创证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1 日、2022 年 10 月 8 日、2022 年 10 月 25 日
向创想光电发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持续督导费用的告知函》(第一次)、《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持续督导费用的告知函》(第二次)、《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持续督导费用的告知函》(第三次)。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创想光电尚未向华创证券缴纳持续督导费用,未就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事宜向华创证券提出书面异议。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若公司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创想光电沟通,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
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深圳市创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持续督导费用的告知函》(第三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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