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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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博琳律师、刘梦瑶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黑龙江蓝海生物蛋白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贤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
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300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署。
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3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3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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