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036-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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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4]AN036-3 号
致: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关于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务模式及合规性(《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公司主营业务为 SKG品牌可穿戴健康产品和便携式健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及销售;(2)公司采取经销、直销、ODM 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经销模式分为线上经销和线下经销,当前线上经销已覆盖天猫、京东、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报告期内线上经销模式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约为60%,线下经销为授权经销商铺设线下终端体验店及专柜或向存在员工福利等集采需求的企业销售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占比约为 35%;(3)公司已搭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化营销网络,通过明星代言、综艺植入、梯媒广告、专家测评、跨界合作等品牌营销方式进行品牌传播与产品展示;(4)公司采取自主生产及采购外协加工服务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外协加工服务内容为组件加工;(5)公司及子公司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备案、网络销售备案及注册证、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资质,部分资质未覆盖报告期;子公司广州倍科取得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未来拟从事互联网医
疗业务;(6)公司通过 SKG 官网、SKG 健康 APP、SKG 服务微信小程序等方
式提供产品信息及综合服务;(7)公司部分域名未办理网站备案;(8)公司土地面积与房产面积差异较大。
请公司:(1)结合所处细分行业的特点,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是否涉及主要产品的更新迭代,更新迭代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是否存在拟实施的业务转型、产品升级规划、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能力;(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合作方或者外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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