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2
证券代码:872794 证券简称:未来健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的更正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更正的概述
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情况,公司对已披露的《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二、本次更正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意见书》之“六/(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正披露如下:
更正前:
“1.最近两年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刘杰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联方核查表》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杰直接持有公司8.82%股份,并通过未来集团、小鹅湖、小鹅芭蕾控制公司74.67%表决权,刘杰合计可控制公司83.49%表决权;最近两年来,公司的控股股东一直为未来集团,刘杰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从未低于83.49%,且最近两年刘杰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其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会的比例过半数,刘杰依其所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所任职务及所提名的董事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议事项可施加重大影响,同时能够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根据刘杰的确认,其以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身份对公司股
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方面所作出的决策均为其独立思考后作出,不受其他人员影响,在决策前也未征求其他人员包括其配偶徐思英的意见。且根据徐思英与刘杰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徐思英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与刘杰的表决结果保持一致。
根据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确认函》,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均认定刘杰为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
2.刘杰与徐思英不构成共同控制,未将徐思英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刘杰、徐思英的访谈并经查阅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徐思英与刘杰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徐思英虽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从未主动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未提名董事,只作为刘杰的一致行动人参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并在表决结果上与刘杰保持一致,徐思英未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也不干预刘杰对公司所作出的经营决策;徐思英仅在报告期期初担任公司监事,股份公司成立后未在公司任职,报告期内,徐思英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仅作为刘杰一致行动人参与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未在公司经营决策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刘杰(以下称为‘甲方’)与徐思英、小鹅湖、小鹅芭蕾(以下合称为‘乙方’)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乙方承诺在持有未来健康股份期间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包括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前听从甲方意见并在召集、提案、表决过程中按照甲方意见进行召集、提案、表决等;乙方承诺在其作为未来健康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股),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乙方承诺保证其(包括其代理人)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与甲方(包括其代理人)的表决保持一致;
(3)若乙方或其代理人及其提名的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乙方承诺保证相关人员在公司的董事会投票表决时与甲方(包括其代理人)的表决保持一致;
(4)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另行签署终
止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之日止。
3.公司不存在为满足挂牌条件相关要求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的情形
经查验,最近两年内,徐思英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思英不存在控制的企业,其仅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为规避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而未将徐思英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经查验,徐思英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24个月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2)最近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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