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2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 张峰律师、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田芳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焦作市宏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栋、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 郭香龙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18 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林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1-010
有限公司订立 2*64+2*68 罐锻烧炉烟气超低排放 EPC 项目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焦作市宏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厂区内 2*64+2*68 罐锻烧炉烟气超低排放 EPC 项目发包给原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总价款 1680 万元;工程安装结束之日起 60 天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如超过时间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诉求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技术协议约定土建部分由乙方设计,甲方供货并施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仅支付价款 14,427,174元,剩余 2,372,826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原告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设备价款 4096555 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设备价款 2,372,826 元及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据:2017 年 8 月 18 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林
新材料有限公司订立 2*64+2*68 罐锻烧炉烟气超低排放 EPC 项目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焦作市宏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厂区内 2*64+2*68 罐锻烧炉烟气超低排放 EPC 项目发包给原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总价款 1680 万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焦作市宏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1、目前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原告所诉请的 200 余万元工程尾款不具备支付条件。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第 7 条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具备验收条件,且性能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视为不合格。实际情况是本案目前的排放指标一直未达到技术协议的标准,也就是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不高于每立方米 35 毫克,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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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 50 毫克,烟尘的排放标准每立方米不高于 5 毫克。案涉工程至今没有达到以上排放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2、按照商务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 105 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延期一天,原
告应向被告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实际上从 2018 年 2 月开始起算至今,原告应
向被告承担高额违约金,被告依法有权向原告主张该违约金。因此退一步即使本案工程尾款具备支付条件,按照违约金和工程尾款抵销的原则,被告也不应当再支付原告主张的价款。3、原告至今尚欠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 700 余万元,给被告造成税负抵扣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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