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7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903 民初 1042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8 月 12 日
案号:(2020)苏 0903 执 196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苏 0903 民初 6850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
公告编号:2021-001
案号:(2020)苏 0903 执 147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案号(2020)苏 0903 执 1961 号
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货
款人民币 384,058.05 元,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含 2 该日)起每月 10 日前给付
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20,000 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按时付款,则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表示放弃,如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尚欠货款,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7,094 元,减半收取 3,547 元,由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案号(2020)苏 0903 执 1470 号
一、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
司支付尚欠的货款 504,418.20 元,并承担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6%为限)计算的利息,同时返还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1 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8,944 元,财产保全费 3,270 元,合计 12,214 元,由被告江苏维
公告编号:2021-001
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1.案号(2020)苏 0903 执 19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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