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4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书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慧、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仇育萍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6 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
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
公告编号:2021-011
股份有限公司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95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12 个月,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年利率为 8%;第六
条约定:如果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
950 万元打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第一
季度的利息 19 万元,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偿还第二季度的利息 19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偿还 100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8 万元,并
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 950 万元为基础,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按年息 8%计算,利息为 6.333 万元;以本金 8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5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息 8%计算,暂算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利息
为 201.28 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函的保险费 1.2 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27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2020)苏 0903 民初 6110 号,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888 万元及利息(以 950 万元为基础,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
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并承担诉讼代理费 10 万元、诉讼保全担
保费 1.2 万元,由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给付 100 万元借款本金,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借款本金 1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其余借款本金 688 万元及以 8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5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本金扣减利息计算
公告编号:2021-011
基数)。2.如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不履行,则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全部借款本金 888 万元及利息(以
95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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