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10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高翠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邢青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邢辰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
思公司)与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借款
展期协议》,约定将 1900 万元的借款到期日由 2019 年 12 月 25 日展期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年利率为 7.6%。同时,被告维尔思公司请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并将其自有不动产及其附着物抵押给原告,其房产坐落于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幸福南路 12 号、市区盐都学富镇时杨居委会三组 2 幢、市区都学富镇时杨居委会三组 1 幢、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19)盐城市不动产权第 0004267号、苏(2019)盐城市不动产权第 0004270 号、苏(2019)盐城市不动产权第 0004262号。
2019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维尔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
被告维尔思公司应向原告缴纳 19 万元担保费。如其无力偿还贷款,原告代偿后,取得债务追偿权。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及该款项付出之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9.5%计算)、逾期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和实现追偿权的全部费用。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邢青松、高翠芳、邢辰阳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邢青松、高翠芳、邢辰阳为被告维尔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原告取得追偿权之日起计算,保证范围包括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及该款项付出之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9.5%计算)、逾期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和实现追偿权的全部费用。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按时归还银行本息,从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农商行便直接从原告公司账户划
扣相关利息,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共划扣利息 1,806,554.65 元,并划扣本金
1900 万元,合计为 20,806,554.65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未还款。原告原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变更为现名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
20,806,554.65 元及利息(以 20,806,554.65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6 日起至
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 9.5%计算,(暂算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利息为
241,587.22 元,本息为 21,048,141.87 元)
2、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19 万元。3、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2.2 万元。
4、判令被告邢青松、高翠芳、刑辰阳对诉讼请求第 1.3 项的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幸福南路 12 号、市区盐都学富镇时杨居委会三组 2 幢、市区都学富镇时杨居委会三组 1 幢的房产和土地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 1900 万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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