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公告编号:2020-032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轮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艳、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 18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采购安装合同》,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除尘器 2 套,合同总金额 2000000 元;合同价款支付约
公告编号:2020-032
定为:1.定金和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 20%的定金收据,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收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定金,10%的预付款;2.到货款:乙方把合同项下全部设备运至甲方施工现场,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并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17%),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发货款;3.安装运行款:设备安装完毕,经甲乙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168小时后支付合同款的30%安装运行款;4.质量保证金:剩余 10%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至次日起一年,期满后一次
性无息支付。约定交货为 2016 年 10 月 30 日前交付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对违约
责任约定为:乙方逾期交付、安装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设备交付齐全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设备,如乙方逾期 10 天仍未交齐设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20%计算违约金,并全额退还已付款及利息(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合同签订后,2016 年 8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定金 400000 元,预付款 200000 元,但合同约定交货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完成交货义务。2018 年 1 月 6 日,原告通过邮寄方
式告知被告解除合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款定金 8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 200000 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75%
的,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计算至预付款返还完毕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诉讼依据
原告提供的《铝棒加工三期除尘器采购安装合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6 日作出的(2020)新 2327 民初 86 号,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0-032
一、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800000 元;
二、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
公司返款预付款 200000 元,并承担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年利率 4.75%计算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以上判决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6900 元,由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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