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9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晨露、李银生、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钧、仇宏群、均为该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邢青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高翠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周作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邢辰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高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严书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盐城分行的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依法判令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盐城市盐都区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 4558179.58 元以及 4558179.5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7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 万元(暂主张 2 万元,最终按实计算);
2. 请求依法判令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5 月 6 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0%计算的担保费 8261 元;
3. 请求判令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 4558179.5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7 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 150%计算的
违约金 4 万元(暂主张 4 万元,最终按实计算);
4. 请求判令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 47007 元及本案
全部诉讼费用;
5. 请求判令邢青松、高翠芳、周作亮、邢辰阳、高林、严书风对江苏维尔思环
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述 1-4 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6. 请求判令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邢青松,高林、严书风抵押资产
变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对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盐
城分行申请 500 万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2020
年 4 月 6 日、借款合同编号为 Ba161071904150017。《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江
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5 万元。如担保贷款逾期后,担保公司未代偿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50%收取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代偿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 150%收取违约金”,同时约定“在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原告根据担保合同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后,原告成为债权人,相应取得债务追偿权。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代位追偿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及该款项付出之日起之法定利息、逾期担保费、律师费用和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的代偿本金以外的利息部分存有不清楚的事项,金额
的产生和计算是如何得出的,我方需要进一步核实。2020 年 5 月 7 日至实际清
偿完毕之日这段的利率是以 15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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