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9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银生、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钧、该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盐城市盐都区医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玉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邢青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高翠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周作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竹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邢辰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高振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盐都支行的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
2,919,905.43 元及以 2,919,905.4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偿还
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 2020 年 5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3 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0%计算的担保费 12,172.36
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 2,919,905.43 元
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
150%计算违约金。
4.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 33,108
元。
5. 请求判令被告医疗产业园公司、邢青松、高翠芳、周作亮、邢辰阳、高振山
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 1-4 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保证责任。
6.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后因原告增加了在 2020 年 1 月、3 月、4 月代被告支付的三笔利息合计
36,671.10 元,遂将上述第 1 项、第 3 项 2,919,905.43 元变更为 2,956,576.53
元。
原告与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
原告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
盐都支行申请 300 万人民币(银行实际放款额为 29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借款合同编号为 2019 盐都中银
借字 207 号。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相关金额我司需要核实。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991 民初 204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
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 2,956,576.53 元及利息(以
2,956,576.53 元为基础,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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