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1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72795 证券简称:维尔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书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翠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6 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
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
公告编号:2021-005
股份有限公司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95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12 个月,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年利率为 8%;第六
条约定:如果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
950 万元打入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第一
季度的利息 19 万元,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偿还第二季度的利息 19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偿还 100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8 万元,并
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 950 万元为基础,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按年息 8%计算,利息为 6.333 万元;以本金 8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5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息 8%计算,暂算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利息
为 201.28 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函的保险费 1.2 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诉对公司短期内资金偿债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该诉讼事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诉对公司短期内资金偿债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努力筹措资金,尽快解决该诉讼事项。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1-005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2020)苏 0903 民初 6110 号》
《民事起诉状》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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