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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06


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1、会计师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未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会计师已将上述问题回复,详见《关于<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所涉及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

况等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1)持续经营能力核查。请公司结合期后新业务签订合同及期后收入实现情况等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期后新业务签订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后,2017年底至2018年年初,公司已初步完成与老客户续签到期的保险代理协议事项并且开发了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客户。公司以期后实现收入超过50.00万元为筛选口径,筛选出如下新签订的代理协议列示如下:

序 委托人 代理人 代理内容 合同签署时间 代理截止日


1 泰康人寿保险 宏大股份 寿险\非车险 2018.1.1 2018.12.31
有限责任公司

2 泰康人寿股份 吉林省分公司 寿险\非车险 2018.1.1 2018.12.31
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

3 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分公司 车险 2017.12.20 2018.12.20
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房山第一分公

4 公司北京市经 司 车险\非车险 2018.1.1 2018.12.31
济技术开发区

支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

5 股份有限公司 宏信 寿险 2018.1.1 2018.12.31
黑龙江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 黑龙江省分公

6 有限责任公司 司 寿险\非车险 2018.1.10 2018.6.30
黑龙江分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 黑龙江省分公

7 股份有限公司 司 寿险 2018.1.1 2018.12.31
黑龙江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8 保险有限公司 辽宁分公司 寿险 2018.1.1 2018.12.31
辽宁分公司

9 保险股份有限 吉林省分公司- 车险\非车险 2018.1.5 2019.2.4

公司吉林分公 西中华路



中国人寿保险

10 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分公司 非车险 2018.1.1 2018.12.31
安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

11 险(集团)股份 河南分公司 非车险 2018.1.1 2018.12.31
有限公司开封

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

12 保险股份有限 吉林省分公司-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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