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02
公告编号:2022-009
证券代码:872800 证券简称:ST 深发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赛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祝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09
姓名或名称: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金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称,2017 年 9 月 5 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被告三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
告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当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0170904 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利息为月息 4.5%,双方口头约定
原告可要求被告随时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向被告一支付
借款人时币 100 万元,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向被告一支付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
从 2019 年 9 月开始,两被告陆续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2018 年 8 月 20
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当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80820 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利息为月息 4.5%,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可要求两被告随时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
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两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担保人,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所借
原告上述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进行担保。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自行统计,两被告从 2017
年 9 月 5 日开始按合同约定每月 4.5%的利息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按法律规定超
过月息 3%部分的利息算归还本金的原则,原告核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2759069.11 元及到期利息 1029461.87 元。由于三被告未及时还款,因此起诉至法院。案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91 民初 6311 号,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市 2759069. 11 元及
利息 1029461.87 元(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息百分之
二计算利息;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年息 15.4%计算利息至起诉日,并按年利率
15.4%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2-009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0000.00 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欠原告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依据为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7 年、2018 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三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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