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6
公告编号:2020-034
证券代码:872800 证券简称:深发红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绍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楠、陈凯、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祝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于 2017 年向被告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加工设备合计 7 台,原告交付设备后,被告迟迟未付款,因此向
公告编号:2020-03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66.4 万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 77010.77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计至付清货款
之日),依据为 2017 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祝林口头向原告采购机器设备,设备送达后,被告迟迟未付货款。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3 月 19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案号为(2019)
粤 2071 民初 82 号。
2019 年 5 月 2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20 年 3 月 2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20 民终 6782 号
《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判
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支付货款 664000 元及逾
期利息(以 664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0-034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申请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申请执行可能会查封公司帐户,影响帐务往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申请执行可能会查封公司帐户,影响帐务往来。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 民终 678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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