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6-16 16:00:54 股吧网页版
深发红木: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6


公告编号:2020-034

证券代码:872800 证券简称:深发红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绍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楠、陈凯、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祝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于 2017 年向被告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加工设备合计 7 台,原告交付设备后,被告迟迟未付款,因此向

公告编号:2020-03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66.4 万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 77010.77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计至付清货款
之日),依据为 2017 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祝林口头向原告采购机器设备,设备送达后,被告迟迟未付货款。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3 月 19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案号为(2019)
粤 2071 民初 82 号。

2019 年 5 月 2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20 年 3 月 2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20 民终 6782 号
《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判
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支付货款 664000 元及逾
期利息(以 664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0-034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申请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申请执行可能会查封公司帐户,影响帐务往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山市沙溪镇佳能木工机械厂申请执行可能会查封公司帐户,影响帐务往来。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71 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 民终 6782 号《民事判决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