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 ...... 5
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7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明星通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确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
《法律意见书》 指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
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法》
《定向发行规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3
则》 年修订)
《投资者适当性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暂不
境内 指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
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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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印发的《关于北京智明星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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