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806 证券简称:核力欣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指引 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上述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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