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806 证券简称:核力欣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核力欣健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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