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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55:01 股吧网页版
万方人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72813 证券简称:万方人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万方人才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主动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为其预留合理的公告审查时间,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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