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3
证券代码:872814 证券简称:羽玺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3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和增强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共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参加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为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参与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2、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3、不得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1)因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被宣布不适当人选;
(3)存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名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的;或因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与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退出机制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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