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2814 证券简称:羽玺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方案的议案》的及独立意见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该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状况,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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