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72814 证券简称:羽玺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作出相关承诺,为保障该等承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告编号:2025-059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10%以上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10%以上股东,特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本企业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59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