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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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正文......4
问题 1.报告期内收购、注销子公司合规性......4
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 ......25
问题 11.其他问题 ......53
其他补充说明......96
第三节 签署页 ......9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苏州米勒五金 指 苏州米勒五金精密加工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关
《问询函》 指 于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1 号指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世华科技 指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羽玺新材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除上述定义或上下文义另有指明以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汇应具有下列逻辑含义:“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本所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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