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成大锦嘉国际 1204
邮编:400010
电话/传真:023-63845820
二零二三年五月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了该等签署、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公告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告编号:
2023-007),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即《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应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卫国先生主
持。
经查验,公司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陶卫国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31,468,360 股,具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31,468,360 股,全体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经查
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合计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21,569,0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54%。
除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律师亦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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