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160 号
致: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鲍冉、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徳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査,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査,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华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吿内容一致。
经核査,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査,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5,38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査,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25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预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更正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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