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2818 证券简称:恒泰新科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恒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自关联关系形成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公司并备案。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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