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72824 证券简称:先歌国际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家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
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筹备,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项目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预算,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及考核,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并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公司法律顾问完成。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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