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824 证券简称:先歌国际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修订了《先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启动条件一: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
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次发行价格 不具可比性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均低于本 次发行价。
2、启动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
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若因需要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上限,则该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中止条件
1、因触发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一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二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触发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触发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预案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