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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0 22:04:45 股吧网页版
雄博精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825 证券简称:雄博精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雄博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的相关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 相关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
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
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
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
过户。

- 第二十三条 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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