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825 证券简称:雄博精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雄博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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