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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6:36:01 股吧网页版
康派斯: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1F20240055-03 号
致: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适用指引第 1 号》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了《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荣成康派斯
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经过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回复,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说明,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经办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发行人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康派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询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申请材料显示,公司主要从事自行式房车、拖挂式房车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能够完成从房车设计、零部件生产加工、打磨、焊接、喷涂、抛光到整车组装、检测的全流程生产链。请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业务是否涉及新能源整车及其动力电池制造,如是,请详细说明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收入占比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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