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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6 15:33:48 股吧网页版
康派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6


证券代码:872836 证券简称:康派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位元与青岛松鲁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一、 王位元与青岛松鲁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概况

甲方:青岛松鲁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王位元

第一条 目标股份转让

1.1. 乙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 2,8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
让给甲方,本次转让价格为 7.13 元/股,合计价款为人民币 19,964,000.00 元。甲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1.2 本次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付款日,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目标股份相应的所有权益,并承担目标股份相应的义务。

1.4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税费(如有),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工商登记费用(如有)由目标公司承担。此外,因本协议项下交易而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应由本协议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自承担。
第二条 各方陈述与保证

2.1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2.1.1 乙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资格,并
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

2.1.2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此前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者以乙方为其当事方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

2.1.3 乙方为目标公司合法、适格股东,目标股份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2.1.4 乙方对目标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处罚、禁令、诉讼、仲裁等情形;目标股份亦未设置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

2.1.5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甲方及目标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必要协议、决议或其他文件。

2.1.6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2.1.7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未因目标股份与目标公司、甲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者存在任何潜在争议、纠纷。
2.2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2.2.1 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

2.2.2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甲方为其当事方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
2.2.3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乙方及目标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必要协议、决议或其他文件。

第三条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考核

3.1 若目标公司在合格上市申报的报告期最后一期末经上市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口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较 5,000 万元增加,则乙方应给予甲方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目标公司合格上市申报的报告期最后一期末经上市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口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5,000 万元)×甲方通过本次受让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

3.2 乙方应当在目标公司聘请的上市审计机构出具上市申报的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后 60 日内向甲方支付前述补偿款。

第四条 股份回购

4.1 若下述任一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4.1.1 目标公司未能于202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实现合格上市;

4.1.2 目标公司 2025 年至上市前任一完整会计年度经上市审计机构审计的
合并口径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 20%以上(以下简称“业绩下滑”)。若除业绩下滑外无其他回购事项触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不超过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50%的股份;若公司连续两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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