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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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时召开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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