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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康派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836 证券简称:康派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及《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对象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财务部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借款资金用途、是否有反担保措施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并按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取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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