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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康派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836 证券简称:康派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照规定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按照发行文
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制度另外规定外,募集
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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