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公告编号:2025-106
证券代码:872836 证券简称:康派斯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 23 日,实际控制人王位元与齐鲁前海(青岛)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产投方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等
条款,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公告编号:2024-090)。
实际控制人王位元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与自然人股东付涛、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与自然人股东吴国良及盛红春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 6,635.73
万元,相比 2023 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 10,474.01万元,同期下滑 36.65%,已触发《补充协议》/《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事件。
经实控人王位元与上述股东协商一致,决定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补充协议内容
1、股份回购
1.1 甲方同意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不因前述目标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下滑
向乙方主张股份回购,若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目标公司未能完成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合格上市申报材料(以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准,下同),则乙方承诺将履行因目标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下滑触发的回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
份数量 50%的义务;若 2026 年 9 月 30 日前,目标公司完成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
公告编号:2025-106
格上市申报材料,则甲方豁免因目标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下滑触发的乙方的股份回购义务,不再因此向乙方主张回购。
1.2《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有关股份回购条款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甲方有权在其他事项发生后要求乙方履行对应的回购义务。
2、各方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拥有全部所需的相应的权力和授权,以签署、交付和履行本补充协议;已就签署、交付和履行本补充协议履行了所需的所有内、外部决策程序,并已获得所需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2.2 乙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拥有全部所需的相应的权力和授权,以签署、交付和履行本补充协议。
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1 本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就本补充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法律的管辖。
3.2 因对本补充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产生争议时,协议各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位元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修订特殊投资条款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股东未就特殊投资条款提出过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也未曾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未对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再次进行修订,有利于控制权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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