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7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发布了《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
股东 5 名,代表股份 242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除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6、《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8、《浙江远卓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9、《关联交易》
10、《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性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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