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公告编号:2024-081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岩高新”或“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81
4.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
及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修订和完善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意见
我们认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考虑到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 H 股发行并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拟聘请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8.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業管治守則》相关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为充分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的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公司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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