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72845 证券简称:万淇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江苏万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万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万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六)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当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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