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13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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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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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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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信扬法字[2017]第0232-2号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7年8月27日出具了国信信扬法字[2017]第0232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后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了国信信扬法字[2017]第0232-1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年11月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二》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出
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后仍存在现金坐支的情况。请公司说明后续规范措施及规范情况,同时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说明和财务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如下:
(一)报告期后公司现金坐支情况
报告期后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存在一笔现金坐支的情况,为2017年5月处置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收入。报告期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于主营业务中收到的现金均及时缴存了银行,不存在现金坐支的情况。上述现金坐支的原因为该笔现金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且金额较小,出纳人员疏忽导致。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不存在现金坐支的情况。
(二)公司后续规范措施
1、修改及完善相关制度。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修改及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对现金的开支范围、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借支限额、严禁现金
坐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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