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853 证券简称:蒙达钛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内蒙古蒙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蒙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内蒙古蒙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
的对第三方提供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第三方提供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息保证等方
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
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
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该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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