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4
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集体企业改制及股权代持。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996年通州给水排水厂由乡办集体企业改制为由176名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1998 年 175 名原职工将所持有的
79 万股权与包宏明持有的 21 万元股权合计 100 万元转让给
庆丰乡人民政府系名义持股,未实际出资,2002 年五甲镇人民政府将 100 万元出资一次性转让给包宏明;2002 年包宏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承继原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债务;2021 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南通华新历史沿革中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基本合规。
请公司:(1)分别说明通州给水排水厂 1996 年改制前
后的企业性质,改制是否取得有权主管机关确认批复,改制
后股权结构、持股比例与批复内容是否一致;(2)说明 1998年引入庆丰乡人民政府作为名义股东前,通州给水排水厂是否仍属于集体企业性质,引入该股东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前述情况的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3)说明五甲镇人民政府将 1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包宏明是否系代持解除行为,如是,请说明包宏明后续是否继续替其他 175 名职工代持股权,目前代持是否已经解除,如解除,说明具体解除方式、交易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4)通州给水排水厂曾经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形,说明通州给水排水厂、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是否存在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后公司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中介机构目前核查确认的通州给水排水厂股东人数仅51.14%,前述股东人数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准确;(5)说明包宏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承继通州给水排水厂资产负债的具体情况、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承继通州给水排水厂全部资产负债,如否,请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债权债务之外其他部分的处理情况;前述过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利益输送或集体资产流失情形;(6)说明包宏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未实际出资,该企业获取公司股份的具体方式、资金来源,该企业对公司出资是否真实、充足,其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并在申请文件 4-1-3 中补充披露前述股
权演变过程;(7)说明江苏省人民政府所确认南通华新历史沿革中集体企业改制过程的涵盖阶段,是否包含 1996 年集体企业改制至今的全部过程,是否能够充分确认通州给水排水厂改制及出资南通华新的合法合规性,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及其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外部投资者入股。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19 年 10
月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南通丰宇、南通庆宇实施股权激励,2020 年 3 月通过持股平台南通众宇实施股权激励,按股份支付处理,但南通众宇合伙人除 2 名公司员工外,均为外部人员,前述两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均为 6.05 元/股;南通庆宇 2020 年实施股权激励时,合伙人华雪锋、阳霞、刘玉华、罗佩丽等系公司客户、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伙人黄振清、魏新良、肖燕目前已退出。
请公司说明:(1)关联方华雪锋、阳霞、刘玉华、罗佩丽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销售与采购价格公允性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入股、销售与采购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不同主体间串货以调节收入、成本、利润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2)黄振清、魏新良、肖燕 3 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
理性,认购、退出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2019年、2020 年两次股权激励时,每股公允价值保持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存货。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22 年末、2023 年末
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60,655.02 万元、62,377.7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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