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2024 年 4 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新”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主办券商”或“我公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南京证券对南通华新的业务、公司治理、财务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南通华新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南京证券与南通华新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一)不存在南通华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南京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不存在南京证券或南京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南通华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不存在负责本次推荐的南京证券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南通华新权益、在南通华新任职等情况;
(四)不存在南京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南通华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南京证券与南通华新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南京证券推荐南通华新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南通华新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南通华新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南京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2 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存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存在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的情形。
三、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南京证券根据《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2018]6 号)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小组(以下简称“立项小组”)作为立项审议机构,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投资银行质控部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预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小组修改、补充材料。经预审可以立项的,在请示立项小组组长后确定立项审议的具体方式以及立项会议时间、地点等,通知业务部门,确定并通知参会立项委员。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 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审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同意为通过立项。立项审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银行质控部将审议结果及会议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收到立项审核意见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报送投资银行质控部,投资银行质控部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并分送相关参与审议的立项委员审核、认可。
立项小组对南通华新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的立项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立项会议。
参与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