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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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关于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非诉字第250508号
致: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耀祥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会主席李坤、监事左松请假,由监事代表唐平对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汇报。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9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95%。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年度贷款总额》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董事会秘书和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
过。相关决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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