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866 证券简称:环港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
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
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
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
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
披露。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属市场层次,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
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公司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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