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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9:01:28 股吧网页版
环港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866 证券简称:环港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北环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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